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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底启动│即将上线的全国碳交易市场究竟是什么?
发布日期: 2021-03-19    浏览: 723
据生态环境部官网信息,2月26日至27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赴湖北省、上海市调研碳市场建设工作,亲自督促全国碳市场建设进度。

提出了“要倒排工期,全面开展对接测试,尽早实现系统运行,确保今年6月底前启动上线交易”的要求。这是生态环境部针对全国碳市场工作的最新表态。

还提到“加强与联建省市沟通协调,加快机构组建”,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的组建和注册将是下一步观察全国碳市场建设进展的重要环节。

随着全国碳市场正式交易临近,排放单位需要梳理和开展相关应对工作。

另据中化新网的消息,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最近也发布消息称,历时3年筹备,落户湖北的全国碳交易注册登记系统目前正在为2225家履约企业办理开户手续。碳交易试点至今,湖北碳市场纳入373家控排企业,全部为年能耗1万吨标煤以上的工业企业,涉及电力、钢铁、水泥、化工等16个行业,占第二产业产值的比重为70%。经测算,70%纳入碳市场的企业碳排放强度和碳排放总量实现了下降,同期湖北省第二产业增加值增长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这说明在节能降碳的同时,实现了经济高质量发展。此外,基于二氧化碳这一标的物,湖北已尝鲜多个金融产品,如碳质押贷款、碳基金、碳众筹、碳托管业务、现货远期等,品种和规模都在全国领先。

01排放报告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纳入名录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该单位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纳入名录的发电企业,3月份最重要工作就是完成2020年度排放报告。

发电企业外的属八大行业的其他准备后续纳入全国碳市场企业,也仍然需要进行排放报告。

02接受核查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重点排放单位。核查结果应当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依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核查服务”,核查还是会每年度进行,核查方式可以是委托核查机构,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方式。核查在排放报告后进行,时间大致在4~5月。

2020年度核查结果出来后,2019—2020年的数据就全部出来,企业可以根据《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知晓自身配额盈缺情况。


03配额计算和确认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2019—2020年的碳排放配额。结合上线交易时间,根据2018年历史数据进行的配额预分配和根据2019年及2020年的实际生产进行的配额核定工作,都将在6月前完成。

企业需要对配额分配结果进行核实确认,有异议的,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04系统开户和交易准备

6月底前上线交易,也就意味着纳入交易的发电企业需要在6月前分别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完成开户,拿到自己的账号。

相信开展交易前,生态环境部会安排相关培训,时间大致也会在5~6月。企业需要熟悉相关规则和操作要求。

6月底前上线交易,也将意味着2019—2020年履约周期的履约时限大概率会在6月底前确定,企业需要在时间上进一步明确履约策略。


05什么是“碳交易”?

碳交易的基本原理非常直观。不同企业由于所处国家、行业或是技术、管理方式上存在着的差异,他们实现减排的成本是不同的。碳交易的目的就是鼓励减排成本低的企业超额减排,将其所获得的剩余配额或减排信用通过交易的方式出售给减排成本高的企业,从而帮助减排成本高的企业实现设定的减排目标,并有效降低实现目标的履约成本。

下面以一个简单例子来描述碳交易实现的过程:



企业A和企业B原先每年排放210吨CO2,而获得的配额为200吨CO2。第一年末,企业A加强节能管理,仅排放180吨 CO2,从而在碳交易市场上拥有了自由出售剩余配额的权利。反观企业B,因为提高了产品产量,又因节能技术花费过高而未加以使用,最终排放了220吨CO2。因而,企业B需要从市场上购买配额,而企业A的剩余配额可以满足企业B的需求,使这一交易得以实现。最终的效果是,两家企业的CO2排放总和未超出400吨的配额限制,完成了既定目标。

进一步地,以数据示例来说明碳交易与传统设定排放标准方式相比是如何减少履约成本的。首先考虑面临统一排放标准时的履约情况,为减少排放,达到标准要求,假设企业A每减排1吨CO2需要花费成本1 000元,而企业B对应需要花费3 000元。这两家企业可以是同一母公司下的不同子公司、同一行业但不归属同一母公司的公司或是完全不同行业的公司。在传统的设定同一排放标准的管制方式下,要实现20吨CO2的减排(两家企业各承担10吨的减排任务),企业A、B分别的成本为10 000元和30 000元,社会减排总成本则为40 000元。

但很显然的是,如果强化企业A的减排标准而放宽企业B的减排标准,在实现相同减排目标的同时能够有效降低社会总体履约成本。例如,若允许企业B多排放10吨 CO2(即无需承担减排任务),那么可以节省30 000元;与此同时,企业A多减排10吨 CO2(即承担所有20吨 CO2的减排任务),对应的成本增加10 000元。最终,在到达既定减排效果的前提下,企业A、B分别的成本为20 000元和0元,社会减排总成本能够降低到20 000元。

继而,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通过什么手段使得企业A愿意多减排,而企业B愿意承担企业A额外减排的部分成本。答案就在于如何合理分配所节省的社会总成本20 000元。通过碳交易市场在企业间进行交易是一条较为有效的途径。现在再假设1吨CO2排放配额的市场价格为2 000元,企业A继续减排10吨,低于排放标准的规定,并把剩余配额出售给企业B,获利20 000元,而这部分的减排成本仅为10 000元。对于企业B,不需要花费减排10吨 CO2的成本30 000元,只需要花费20 000元就可从企业A处购买到所需配额。这样,在两家企业之间恰好完全分配了社会总成本节省下来的20 000元。

碳交易市场的实际运作过程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机制设计、规则制定、执行手段等系统性问题,但通过对其基本原理的简明剖析可以清楚了解到,碳交易作为一种市场机制减排方式,将能够低成本高效率地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有效配置,达成总量控制和公共资源合理化利用的履约目标。